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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国法律立场鲜明的保护婚姻关系,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会产生拟制亲属关系。从身份上成为了亲属,夫妻间有忠实义务,有扶养义务,享有继承权且是第一顺位,并且如果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是,配偶是监护人,举个例子,是可以决定拔管的。当然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了身份关系之外,财产问题上,我国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结婚了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默认婚后收入(包括继承和接受赠与所得,特殊约定除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来说子女问题,非婚生子女如果想要证明他爹是他爹需要通过诉讼(如果他爹不认),而婚生子女默认配偶是他爹,如果他爹想不认需要经过诉讼。很多姑娘非婚生子后拼了老命证明他爹是他爹,到处打官司,问题就出在了这。
第二,题主所述的是否保护婚姻关系,是狭义的范畴即题主自己关心的夫妻忠实义务,以及婚外第三者“破坏”婚姻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犯罪要求更高,咱们暂且降一格来说说侵权),还是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更极端一点是不是在当前的社会上,还有很多人认为这甚至都不属于不道德行为。
从立法角度,我国法律虽然立场鲜明的保护婚姻关系,规定配偶间有忠实义务,但是这个义务从立法层面是施予婚姻当事人双方而非婚外第三人的。即配偶双方如果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而婚外第三人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这种立法是否就是全世界统一,并且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需求呢,并不必然是。首先,世界范围内有一些法域是规定了侵犯配偶权属于侵权行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翻译过来就是当第三者是需要赔钱的。但随着婚姻自由、性解放等制度和思想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全世界范围内的婚姻家事法立法走向都是越来越弱化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很多人手持着结婚证高喊着性自主权,喊着通奸罪侵犯人权,违反宪法。比如我国台湾省多年前是有通奸罪,也就是说对此是入刑的,后来通奸罪被废止仍然支持民事赔偿,未来会不会连民事赔偿也不支持有待观望。
这样的立法导向是不是对或者说适应我国当前发展阶段的民风民俗呢,我个人对此一直都是坚决的认为我国1980年婚姻法(现行婚姻法的原框架)步子迈的太大,大踏步的走向婚姻自由的同时,对婚姻的保护不足,特别是对于配偶权的保护几乎没有。导致社会道德风尚每况愈下,婚姻家庭观念日益淡薄,发展至今已经无力回天,大众已经用脚投票,很多人选择不婚不育保平安了。当然不结婚的原因有很多,也许这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方面,房价才是最大的推手。
第三,我国虽然不支持向第三者主张侵权行为,但是婚姻至少保护夫妻共同财产
现行法律虽然不保护情感,但是至少保护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者的,是可以主张违反公序良俗要求返还的。最近一些年,我代理的此类案件非常多,而且越来越多。
打击第三者现行法律框架下,法律途径上可能也就是把她收的钱都要回来。很多第三者想尽办法留住自己收受的财物,甚至还生育私生子,东躲西藏,抱头鼠窜。虽然有些嘴硬,说自己不觉得自己不道德。但到底见不见得了光,能不能登上台面,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第四,我国法律也不是完全不打击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但需要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我国有重婚罪,也有破坏军婚罪这两个罪名。
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其结婚的(包括领结婚证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种情形)构成重婚罪。明知他人有配偶,且配偶是现役军人,仍与其同居或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打击力度更大,不仅是结婚(包括领证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一种情形,构成同居就会入罪。
但是实务中,绝大多数的第三者插足都构不成上述两个罪名。甚至有些人包养小三,为了不触犯刑法,绝对不会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光明正大”的带出去介绍给亲朋好友就说是自己的情人。社会上有那么一小撮人会把自己有情人,有很多情人当成是资本炫耀。
这世界上没有一种法律,给你发一张结婚证,可以绝对保障一个人忠诚,如果有,那应该是魔法。
法律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那些能承担得起这个警示后果的人来说无效,比如我就听过对庭律师理直气壮地说,我当事人就是出轨了不也就是赔你们五万块钱吗。
道德是约束自己的,而非约束他人的,并且每个人的道德标准并不相同,我们能做到的是无愧我心,但并做不到让全世界都能按照我心标准行事。终其一生能度己就已经很难了,度人想都不要想了,佛陀都不是什么人都能度,想不明白这个问题,就会一直有反刍思维,遇到什么问题都会陷入负面情绪,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大的倒霉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