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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小三调查;离婚房产需要过户吗
添加时间:2024-10-28   点击:46

一、离婚房产需要过户吗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中,关于房产是否须要办理过户手续,将取决于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首先,无论选择何种方式来解决离婚事宜,倘若涉及到房产所有权的改变,通常情况下都需进行相关过户手续,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移以及消失,均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注册,才会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如未经注册,便不会产生法律效益,但法律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

其次,针对离婚后房产过户的情况,则需要进行产权分割的登记操作。

此外,假设一方向另一方赠予房产,即便是婚姻生活已经走过许多个春秋,只要房产尚未完成过户手续,那么给予方仍然有权撤回其赠予行径。

再者,对于尚有共同所有的房产的夫妇来说,在离婚之时必然面临着房产分割的问题。

假如其中仅有单方面希望保留房产,那就应该支付给对方应获得部分价值,此时,自然需要进行相应的房产过户手续。

然而,如果夫妇双方暂时没有想到如何进行房产分割,他们亦可以保持房产的共同所有状态,并不必特意办理房屋过户。

最后,当夫妻一方单独拥有房产的时候,原则上无须进行分割,更加无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房产分割新规定是什么

一、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何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如果是该房产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如果房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并未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离婚时配偶无权分割该房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