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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婚外情取证:对方不知情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添加时间:2024-10-15   点击:9

一、对方不知情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1)若视听证据系于与对方进行面对面会谈或通话时秘密录制所得,则通常认为该证据属合法获取范畴,具有法律效力;

(2)若视听证据系在他人私人领域如住宅或工作地点内,采用窃听等违法手段秘密记录而得,则无法被认定为合法证据。

关于以下几类证据,若一方当事人提供,另一方虽提出质疑却缺乏充分反证加以推翻,我国各级法院将对此予以认定及确认其证明性能:

(1)书面证据原件或与原件相互印证无差异的复印品、图片、副本以及摘录本;

(2)物体证据原本物或与原始物互相比照均无疑异的复制品、拍摄图片以及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辅证并且系以合法途径所得、毫无疑问的视听资料或是与相应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品;

(4)在遵守法律规定之程序下,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据此法定程序进行制作的对实物证据或现场状况的勘测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对方不知情的录音能够作为证据吗

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

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对方不知情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