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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转给第三者的钱,妻子能要回吗?成都调查婚外情
添加时间:2024-06-14   点击:79

近日,巨野法院龙堌矿区法庭员额法官杨德山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他异性,结案后,原告为表达对承办法官的感谢,从广东向法官邮寄了一面锦旗。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女)与被告王某(男)为夫妻关系。原告称,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女)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2月9日至2022年5月20日,被告王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向被告张某转账,金额累计3万余元。


  原告赵某知悉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某对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全额返还赠与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纯属捏造。案涉款项用途是被告王某购买被告张某的茶叶,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被告王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辩称其微信号被他人盗用过,显示二被告之间存在非法男女关系的微信截图系伪造,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某在明知原告与被告王某为合法夫妻关系,仍与被告王某建立非法男女关系,违反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违背了公序良俗,其非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在未经原告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3万余元赠与被告张某,事后也未取得原告的追认,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共有权,也违反了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张某应将该笔钱款返还原告。




  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赠与被告张某3万余元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由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赵某3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对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因该种赠与行为的目的是与第三者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既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