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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2.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指导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6条第1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27条第1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34条第2款:“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1084条第3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2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70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监护权,禁止被告藏匿婚生子xxx, 日内将子女送交原告直接抚养;/禁止被告阻碍、限制原告对孩子行使监护权
裁判依据:“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则”
其他考虑因素:
1、未满两周岁,由母亲直接抚养;
2、低龄儿童 母爱不可或缺;
3、孩子性别;
4、被抢夺、藏匿前与哪方生活;
5、现生活环境;
证据准备
1、原、被告的结婚证;
2、子女的出生证明;
3、子女被抢夺时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4、向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求助的记录
5、能够显示对方抢夺子女过程的监控视频(社区监控或居家摄像头拍摄);
6、对方阻碍原告见子女的电话录音、短信或微信截屏;
7、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证据(租房合同、聊天记录);
8、子女与原告亲密互动的照片视频等
不履行判决的后果
拒绝履行判决的一方,由法院依法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